关于养小三、包二奶与重婚的那些事儿(有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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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上好!非常荣幸地接受清风先生的邀请,在这里与大家做今天的主题分享。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关于重婚罪的那些事儿》。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罪这个主体的法律术语叫重婚者。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该主体的法律术语叫相婚者。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当然也应该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因为受骗,对他人已婚的事实无所知,则不构成重婚。
这里举个例,未婚女小龙女是个大叔控,某日邂逅已婚大叔杨过,大叔杨过编了一段悲催的难以回首的情史,并说自己已经离婚。小龙女同情不已,二人相谈甚欢,感情迅速升华,不久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况下的结婚显然属于重婚,但大叔控小龙女因不知杨过有配偶的真相,故不构成重婚罪,而大叔杨过呢,则构成重婚罪。
再说重婚罪中的“非法结婚”,重婚罪的重婚并非单纯的登记结婚,而是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登记的重婚,重婚者、相婚者进行婚姻登记而形成重婚。二,事实重婚,即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关系而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婚姻法虽不予承认与保护,但在刑法上该婚姻当以重婚罪论处。
我们说说大家感兴趣的一个话题,包二奶、养小三和重婚的关系。实际生活中的包二奶和养小三处于隐秘性,并没有较大范围的公开性,更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所以一般不会构成重婚罪。
以例说法,本人办理过的一起法律事务,江苏的已婚男东方不败在广州经商时认识了灭绝师太,后东方不败将灭绝师太发展为地下情人,也就是俗称的小三。这个阶段,东方不败与灭绝师太的关系不属于重婚。随着时间的推移,东方不败在广州的业务红红火火,东方不败为了对外交往需要开始带着灭绝师太以夫妻名义公开活动。这个阶段的东方不败和灭绝师太的行为就已经构成重婚罪了。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应该明白,包二奶、小三、小蜜和重婚之间的大致区别了。
下列几种特殊情形貌似重婚,但通常不以重婚罪论处:
妇女因反抗包办婚姻外逃,外逃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同居的,一般不以重婚罪论处。
已婚女被拐卖后与他人结婚的,因为该妇女本身就是受害者,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老公长期不归,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家庭严重经济困难,隔壁老王关怀备至,暗送秋波,老婆“知恩图报”与其结婚或同居,此种情形通常也不以重婚论处。
男女双方未以夫妻名义而临时性姘居,通常不构成重婚。这是一种通奸行为,以前有通奸罪的,现在已经没有了,这种行为没有纳入重婚罪。
重婚罪依照刑法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很多人认为这是自诉罪,其实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的自诉制度设计中,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选择的自诉案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在被害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这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于公诉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自诉人,案件随时可转化为公诉案件。而一旦启动司法程序后,被害人无权自由选择被告(是重婚者还是相婚者),不能自行和解,不能自行撤诉。
在重婚行为中刑法派生了一个特殊的重婚罪,即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和上面谈到的重婚罪比较,区别一是受害人不同,破坏军婚罪的受害人是军人,二是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更宽泛,不仅仅是结婚,还包括同居。
这里的同居又包括两种,一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二是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较长时间姘居在一起。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处罚的力度比重婚罪大。处罚力度大这是应该的,军人在外保家卫国,流血流汗,破坏军婚就是破坏军心,影响军队的战斗力,当然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为非现役军人。如果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同样构成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的配偶(比如军嫂)不构成本罪,但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最后我再说说重婚的民事责任,按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重婚和重婚罪中的重婚两个概念涵义大体相同,也就是说重婚罪不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会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
今晚的分享就到这里。在养小三、包二奶、重婚方面,本律没有亲身实践,缺乏成功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今晚谈起来难免是纸上谈兵,理论空洞,定有不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最后,祝大家心情愉快,家庭幸福,爱情甜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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